在我国犯人被判死缓,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死刑,死缓具体判多久呢
不一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判死缓刑的罪犯,在两年考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注:没有说明恶劣到何种程度),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在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在我国犯人被判死缓,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死刑,死缓具体判多久呢?
死缓,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意思。这种刑罚,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因为一些情节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例如,某甲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但是犯罪后,其本人动员亲属倾尽家产对死者一方进行了巨额赔偿,获得了对方的刑事谅解。这种情况一般来讲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后,如果在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新的犯罪,一般来讲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如果积极改造还可以继续减刑。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有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越狱,暴力袭警等),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有刑事犯罪,但是情节尚不严重(例如一般的轻微犯罪),可以在其重新犯罪后重新计算考验期。
可以说,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99%都是死不了的,考验期两年后改判无期徒刑。两到三年以后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积极改造,经过多次减刑可以刑满释放回归社会;那些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来因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被核准执行死刑的,往往是自己故意找死的。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最少复兴多少年可以出来?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也就是说,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最快也要15年+2年(考验期)+(1年(判决以前羁押))=18年才能出来;
而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最低执行期限在28年左右。
死缓是不是就意味着不执行死刑了呢?理论上不是,但现实中的确是。
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
死缓制度的存在,仅仅是因为有些罪犯不适用死刑。这种不适用可能受多种情况影响,当不适用变成适用,依旧执行死刑。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法律制度。
死缓,注重的是“以观后效”。
《刑法》修正案九里明确说明,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死缓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一种情况,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有过失犯罪或者轻微故意犯罪的,根据实际情况数罪并罚。
也就是说,现实中,即使出现第三种情况,也未必死刑,因此从现实角度来讲,死缓的确就等于不执行死刑了。
事实上,从建国到现在,极少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
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而且“情节严重”的,经过核准后才执行死刑。
死缓彰显的是少杀、慎杀原则。
死缓之后也要服刑。
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满后减刑为无期徒刑。之后的所有刑期,都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当然,无期徒刑也可以依法减刑为有期徒刑。
减为25年的,之后也可以再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死缓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之后也可以再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
死缓为什么不是名副其实,而是徒有虚名
这哪里是犯错误,这叫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循环.你想吖 死缓如果改无期,很多人会收到灰色收入。然后拿着灰色收入买房,买车,早小三. 小三再进行消费,然后各行各业 是不是都可以都交税 。整个一个循环嘛。哈哈
死刑改死缓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指在死刑判决生效后,罪犯被判处死刑但暂缓执行,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后再行执行。
在中国,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死缓期间,罪犯需要接受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以帮助罪犯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同时也可以为罪犯提供时间去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以期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死缓的期限为10年,自死刑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死缓期间,如果罪犯没有故意犯罪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死刑缓期执行可以被撤销,罪犯可以恢复执行死刑。
死刑是指被判决死刑的罪犯将会在一定时间内被处决;而死缓指的是部分国家法律允许在对罪犯执行死刑判决时先暂缓执行,使得罪犯可以得到更多的时间等待赦免或是背后的法律程序。
通常情况下,死刑改死缓指的是原本应该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被暂时缓刑,暂不执行死刑判决,而是转成执行生效期为两年的有期徒刑,等到执行期满后再做决定。因此,死刑改死缓是一种缓解法律压力,给予罪犯更多机会证明自己并重新叙述自己的案情,也增加了可执行元素。
死缓就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处以死缓。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判死缓当事人上诉改判几率大吗
改判几率很小。死缓案件,也就是死刑缓期执行,适用于犯罪事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
这种案件公检法都会也别认真办理,事实证据收集很齐全,也经过慎重考虑,甚至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领导班子研究,而且会提前和上级检察院法院汇报。所以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只是单纯上诉,很难改判。
死缓是缓一缓再死吗?为什么要有死缓
死缓就是有理由不用死的最接近死刑的刑罚。在慎用死刑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或未引起公愤的、可杀可不杀的罪犯,就采用死缓的惩罚。既是法治,也有人道。
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字面意义容易被理解为关押一段时间后再执行死刑。事实上,死缓与古代的“斩监侯”类似,均是给予犯人一个免死机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只有在两年期限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死缓犹如悬于犯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死刑的利剑落下,末日就真正来临了!
本人亲身经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年执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又二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从逮捕之日起,总刑期二十三年十一个月,经历七次减刑,实际执行十六年十个半月出狱。
谢谢邀请。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死缓並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那些罪行严重,判处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说直白一点儿,就是对那些罪行严重,民愤不是极大,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犯罪分子,宣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死缓政第最早发端于上世纪,我国建国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是很大,对国家利益的危害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处于要杀,但又不是立即要杀的反革命分子。
死缓是缓一缓再死吗?为什么要有死缓?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死刑种类,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对于那些判处死刑,没有必要“非死不可”的罪犯亦适应于“死缓”的刑罚制度。我理解为是向未来彻底废除死刑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亦许遥遥无期)。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缓一缓再死”呢?我以为既对亦不对。假若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继续故意犯罪,那么将会被执行死刑即“缓一缓再死”。此种“寻死“的情况鲜见!
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没有继续“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罪犯将会被减为无期徒刑;如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总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生的希望无限之大。
死缓不是缓一缓再死
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有极少数的死缓罪犯才会死。《刑法》第五十条,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这是说,在死缓二年期内,故意犯罪的,才能押赴刑场,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什么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故意犯罪的罪名好多,在监狱犯什么具体故意犯罪的罪名,要具体情况,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夺枪支,暴力袭警,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监管秩序,脱逃的,组织越狱,贿赂等罪。
估计其他故意犯罪,由于受监狱关押条件限制,比如强奸,我估计难以再犯。当然还有其他故意犯罪,他想犯也犯不了。
死缓期满,一,故意犯罪,二,情节恶劣。有这两条,死缓不能继续缓了,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绝大多数死刑缓刑犯,在二年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也就是不是抗拒改造,而是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就可免于一死。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是对下列罪犯,判死缓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等八类罪犯限制减刑。
为什么要有死缓?
这是我国对改造罪犯的一大创举。全世界唯一我们中国所独有死缓。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的组成部分或者说补充。
这是因为尽量少杀,慎杀。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吿缓期二年执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死刑缓刑的前提。这就给死刑犯留一条活路,缓期那二年没有故意犯罪,就可以活。
死缓是放你一条生路的意思!
通常说是缓期两年执行,就是给你两年时间,看你老不老实,如果你想活命,规规矩矩待两年,就可以从缓期改判无期。那如果你一心求死,谁也没招了,你就折腾吧。
至于为啥要有缓刑这样一说,我只能谈谈我的理解。
国际上,对死刑还是普遍采取保守对待的态度,没有什么可以高于人的生命权。所以你看欧美好多国家对待犯罪分子判决都一二百年有期徒刑,明明知道嫌疑人活不到那么多岁数,也绝口不提死刑两字,应该是考虑到“人权”在法律当中的比重!
我们国家只对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和影响的犯罪分子实施极刑,对于能主动自首,主动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问题都酌情给与缓期执行,一方面也说明确实是有些罪责“罪不至死”,群众不能以个人感情凌驾于法律之上。
比如说贪污犯吧,你看他动辄几千万上亿的贪污,最后只是获得无期徒刑,死缓的判决,实际上,他们可能已经退回大部分脏款,或者检举很多利益链条帮助公安机关破案,所以实际造成的社会损失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换句话说,死缓在监狱里最低也得关20多年了,失去20+年的自由,这种滋味并不比一了百了强多少的。
女监档案王芬改判死缓是第几集
女监档案王芬改判死缓是第35集
持刀抢劫犯王芬和黑社会老大黑子是一对亡命鸳鸯,王芬甘愿锒铛入狱也要掩护黑子,企图勾结科长葛小京。
又用重金行贿建立了秘密通道,由于巨额赃款仍掌握在狱中王芬的手里,为此黑子团伙三番几次冒着生命危险解救王芬,甚至拦截囚车。
黑子被警方击毙,王芬为了祭奠自己狭隘的浪漫幸福,不断滋事,终因越狱隐瞒余罪被改判死刑。
目前有哪些被判处死缓后又故意犯罪,然后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目前有哪些被判处死缓后又故意犯罪,然后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针对罪大恶极,有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留下改过自新的机会,两年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就会改判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改判有期二十五年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做了新的修改: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改判死刑的门槛又提高了一些,可以说99%以上的犯罪分子,不会再执行死刑了。
尽管法律上这样做了仁尽义至的规定,但是也不排除少数犯罪分子不珍惜到手的活命机会,继续作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那么只能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举一个例子:
吉星鹏,江苏省南京市人。富二代,嗜酒后有家庭暴力行为。
2013年4月25日,吉星鹏怒砍妻子祁可欣60余刀致死。
2014年4月18日,南京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2017年11月下旬,星鹏因在坐牢期间5次伤人,南京中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吉星鹏最后的结果,大概率是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中国特有的刑法,不仅体现少杀、慎杀的人道主义思想,也是给犯罪分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又能最大减少误判,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按照法律规定: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内,死刑犯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则改判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改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会十分珍惜这次重生的机会,在监狱中老老实实接受改造,踏踏实实做人。所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很少有在缓刑期间被执行死刑的。
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子,不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最终把自己送上不归路。
赵志良河北人,1989年因盗窃罪、逃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赵志良恶习难改,1999年因抢劫罪被被唐山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4月送沧州监狱服刑。2001年元旦,赵志良得知妻子改嫁带走孩子后,怕赵家因此断了香火,遂产生越狱找回儿子的想法(这是赵志良被抓后一面之词)。他在监狱养伤期间,偷偷准备了用于搓绳的被罩,还故意把头发留长,蓄谋逃跑。2001年11月6日凌晨,赵志良趁收夜班之际,跳墙逃到十二监区仓库,偷偷藏起来,伺机越狱。后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场擒获。
8月26日,沧州市中院在监狱对赵志良越狱罪行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赵志良有期徒刑2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执行死刑。河北省高院刑事庭法官宣读了河北省高院核准死刑裁定书和执行死刑的命令,随机赵志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2年7月29日,贵州省印江县农民王维亮因在云南运输海洛因389克,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在中安监狱接受改造。
2004年8月14日,王维亮在改造期间,违法监狱纪律,被服刑人员赵某制止。王维亮遂怀恨在心,趁赵某吃饭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扁铁朝赵某的背部、胸部、头部连刺三下,经法医鉴定赵某属轻微伤。曲靖市中院依法判处王维亮有期徒刑3年。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王维亮案复核后认为:王维亮在服刑期间,出于报复,致被害人轻微伤,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执行死刑……遂下达执行死刑裁决书。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被判死缓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不能有任何违法乱纪之举,否则很可能就被执行死刑。所以,死缓犯人一定要格外珍惜法律给你重生的机会,在监狱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的机会。